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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执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新利、杨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新利,杨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9843939-6。法定代表人:胡庆社,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光明,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孙新利,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杨国军,男,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新利、杨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解决,但二被执行人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新利在保定市商业银行62×××24账户内存款到河北省阜平县农行中兴分理处(账号为:50×××63),收款单位: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