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裕桥万丰电线电缆销售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裕桥万丰电线电缆销售中心,季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9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裕桥万丰电线电缆销售中心。经营者牛增兵,男,1981年10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季海军,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裕桥万丰电线电缆销售中心(以下简称:裕桥中心)与季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75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裕桥中心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季海军给付款项共计1172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季海军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依法查封季海军名下的机动车辆信息,因车辆未扣押无法进行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季海军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季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裕桥中心申请执行的案款1172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裕桥中心确认,被执行人季海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5民初75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