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8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叶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叶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977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叶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叶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叶某某、陈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49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叶某某、陈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4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