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友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友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063号原告:重庆友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石夹沟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053030XH。法定代表人:刘家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其云,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区25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9859E。法定代表人:贾彧彰,该促进会总经理。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16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589282。法定代表人:徐永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友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友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友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友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友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燕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