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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米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米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米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边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