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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咏梅与侯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咏梅,侯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203号原告:马咏梅,女,汉族。被告:侯海明,男,汉族。原告马咏梅与被告侯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马咏梅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咏梅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