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咏梅与侯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咏梅,侯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203号原告:马咏梅,女,汉族。被告:侯海明,男,汉族。原告马咏梅与被告侯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马咏梅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咏梅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