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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金成、马贺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成,马贺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成,男,汉族,1949年7月2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马贺池,男,汉族,1958年12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成与被执行人马贺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60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锁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