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星与王小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星,王小豹,贾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6471号原告:孙星,女,生于1991年4月23日,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王小豹,男,生于1988年8月15日,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现住济南市。被告:贾小英,女,生于1990年6月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星与被告王小豹、被告贾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孙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孙星负担。审 判 长 曹亚萍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