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诉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83号原告李某,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被告符某,男,1990年7月18日生,汉族,干部,现住凌海市。原告李某诉被告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刘月月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漫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