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潘振林与李俞良、杨小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林,李俞良,杨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3866号原告潘振林,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俞良,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杨小兵,女,年龄50岁,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振林与被告李俞良、杨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振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振林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潘振林负担。审 判 长 王晓芳人民陪审员 杜金萍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