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526毛华国与赵祝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祝磊,毛华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祝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华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祝磊因与被上诉人毛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祝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祝磊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代理审判员 张 奇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