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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马科、孙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马科,孙立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571号原告: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秦淮河路。法定代表人:王宏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洪军,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世伟,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科,男,回族,1979年6月29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魁荫区。被告:孙立军,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科、被告孙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悦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