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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殷志成、桑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志成,桑立敏,王立宝,王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19号申请人殷志成,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申请人桑立敏,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王立宝,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王华丽,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立宝、王华丽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华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广场分理处账号15×××99上的存款35721元扣划至宁津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