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贺建峰、徐军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建峰,徐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建峰,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曾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查寻的赃物,于2006年6月26日被罚款一千元;又因吸毒,于2015年3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军,曾用名徐小军,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建峰、徐军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苏11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贺建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徐军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贺建峰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一万元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贺建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建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贺建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建峰撤回上诉。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军审 判 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