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寻加文与罗长忠、毛士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加文,罗长忠,毛士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830民初3162号原告:寻加文,男,37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罗长忠,男,39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毛士艳,女,37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寻加文诉被告罗长忠、毛士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寻加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罗长忠、毛士艳欠原告寻加文借款1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3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7000元;被告罗长忠、毛士艳如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原告寻加文可就被告罗长忠、毛士艳剩余未偿还的所有借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长忠、毛士艳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丽附本院执行款账户户名:盱眙县人民法院帐号:62×××85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