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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马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辉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35号罪犯马辉,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作出(2007)慈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五万三千二百七十四元一角四分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5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01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09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马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暂无执行财产刑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颍上县司法局建颍司法所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其系犯绑架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因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