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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某银行榆林分行与延永飞、张耀林、施养桂、慕宝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榆林分行,延某某,张某某,施某某,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榆林分行。负责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延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施某某,男。被执行人慕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延某某、张某某、施某某、慕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延某某的一处抵押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但因评估、拍卖需要较长时间操作,目前正在进行期间,所以案件终结执行,待拍卖结论出来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