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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秦宗祥付厚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厚芳,秦宗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247号原告: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柏杨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9804478ID。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厚芳,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秦宗祥,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厚芳、秦宗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