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凯利焊接设备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凯利焊接设备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187号原告:天津市凯利焊接设备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普济河道金宜里2号楼3门101号。法定代表人:魏婷婷,总经理。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园营城街55号。法定代表人:周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忠源,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凯利焊接设备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凯利焊接设备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6061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朝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