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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叶龙、钟良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龙,钟良,赖良君,汤林洪,夏世芳,赖长亮,刘斌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31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龙,男,1998年8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余庆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钟良,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瑞金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赖良君,曾用名赖晓泉,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瑞金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汤林洪,曾用名汤林,男,1996年8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余庆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夏世芳,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瑞金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赖长亮,男,1997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瑞金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斌,男,1996年4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瑞金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龙、钟良、赖良君、汤林洪、夏世芳、赖长亮、刘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龙、赖良君、汤林洪、夏世芳、赖长亮、刘斌、被告人钟良及其辩护人杨年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叶龙与被告人钟良在工作中因琐事纠纷而相约斗殴。被告人叶龙即纠集被告人汤林洪及陆某、蒋某(均另案处理)、杨某1(时未满十六周岁),被告人钟良则纠集被告人赖良君、夏世芳、赖长亮、刘斌及赖某(另案处理)。后双方人员在石狮市濠江路泉州银行附近路段对峙,并发生斗殴。期间,被告人叶龙、赖良君持砖块、被告人汤林洪持路牌参与斗殴。打斗中,被告人钟良、叶龙的头部被打伤;赖良君的面部被打伤。经鉴定,被告人钟良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叶龙、赖良君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龙、钟良、赖良君、汤林洪、夏世芳、赖长亮、刘斌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赖良君、夏世芳、赖长亮、刘斌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庭上,被告人叶龙、钟良、赖良君、汤林洪、夏世芳、赖长亮、刘斌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钟良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钟良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对指控也不持异议,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叶龙一方在斗殴现场有使用砖块等工具,更为凶狠,而钟良一方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情节较为轻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龙、钟良、赖良君、汤林洪、夏世芳、赖长亮、刘斌及蒋某、陆某、赖某等人均务工于石狮市9号纯KKTV。2016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叶龙与被告人钟良在工作中因琐事纠纷而相约斗殴。被告人叶龙即纠集被告人汤林洪及陆某、蒋某(均另案处理)、杨某1(时未满十六周岁),被告人钟良则纠集被告人赖良君、夏世芳、赖长亮、刘斌及赖某(另案处理),后双方人员在石狮市濠江路泉州银行附近路段对峙,并发生斗殴。其间,被告人叶龙、赖良君持砖块、被告人汤林洪持路牌参与斗殴。打斗中,叶龙的头部被打伤,赖良君的面部被打伤;陆某将被告人钟良摔倒在地,致钟良头部受伤。钟某见被告人钟良伤势较重,遂当场报警。被告人钟良、赖良君、夏世芳、赖长亮、刘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被告人叶龙、汤林洪一方人员自行离开,后于同日被公安人员在石狮市9号纯KKTV宿舍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钟良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叶龙、赖良君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关于犯罪嫌疑人钟良等人到案情况说明、工作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各被告人的归案经过。公安人员接警到现场后,被告人钟良、夏世芳、赖良君、赖长亮、刘斌及赖某均在现场等候,后钟良、赖良君及钟某被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经了解案情后,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华侨医院和9号纯K宿舍将被告人夏世芳、赖良君、赖长亮、刘斌及赖某口头传唤到案,后又在9号纯K宿舍将被告人叶龙、汤林洪一方的人员口头传唤到案。2.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及无前科的情况。3.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叶龙、赖良君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告人钟良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4.螺旋CT检查报告单、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钟良患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等症。5.证人钟某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叶龙、钟良等人均在9号纯K务工。2016年11月5日凌晨快下班的时候,叶龙和钟良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吵架,后来在下班回宿舍的路上,大概在泉州银行门口附近,叶龙一方的人就将其等人拦住,并叫钟良道歉,钟良不肯,赖良君就拦在中间,双方互有推搡,后来赖良君、钟良就被打倒在地,杨某2在旁拉架,其还看到有人拿广告牌、石头在打,其就大喊报警了,然后叶龙一方的人就跑了。6.证人赖某(时未年满十八周岁)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叶龙、钟良等人均在9号纯K务工。2016年11月5日5时许,因被告人叶龙与钟良吵架并相约打架,钟良叫其一起帮忙打架。下班后,叶龙、汤林洪等人,钟良带着其与刘斌、钟某等人先后到达濠江路泉州银行门口附近的路段,叶龙叫钟良道歉,钟良不肯,双方就开始推搡起来,叶龙、钟良、赖良君、赖长亮、夏世芳与其就打在一起,后来杨某2就把其拉到旁边,其就停手了。对方有人拿路牌和石头,钟良就被陆某摔了一下,大家看到钟良倒地后就都停手了。后来钟某就报警了,对方的人就先走了,其一方的人就在现场等警察过来。警察了解情况后,就把钟某、赖良君、钟良带到派出所,其就回宿舍了。7.证人杨某2(时未年满十八周岁)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叶龙、钟良等人均在9号纯K务工。2016年11月5日凌晨,蒋某告诉其,叶龙与钟良吵架并相约打架,叫其过去帮忙。其系叶龙的老乡就跟过去看看。叶龙还叫了杨某1、陆某、汤林洪一起打架。下班后,其跟着叶龙等人,钟良一方有刘斌、赖长亮、赖某、夏世芳、赖良君等人先后到达濠江路泉州银行门口附近的路段,赖良君就问叶龙打不打,叶龙就要求钟良道歉,但是钟良不说话,之后不知道是谁先动手,两方的人就打在一起,其赶紧上去拉架。其看到赖良君拿了一砖头,就把他拉开,又看到汤林洪拿了一根铁管,又过去把铁管夺下,当时场面比较混乱,钟良不知道怎么就倒在地上,叶龙的头不知道被什么砸到,也流了好多血,后来双方就停手了。其就和叶龙等人回宿舍了。8.证人叶某(时未年满十八周岁)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叶龙、钟良等人均在9号纯K务工。2016年11月5日5时许,因被告人叶龙与钟良吵架并相约打架,叶龙叫其一起帮忙打架。下班后,其跟着叶龙、汤林洪等人,钟良一方有刘斌、钟某等人先后到濠江路泉州银行门口附近的路段,但其没有动手参与打架。在现场,叶龙不知道被谁用石头砸伤头部,陆某就上去打钟良,蒋某和汤林洪去打赖良君,赖长亮和赖某就去打陆某,杨某2拉住赖长亮,不让他们打架,刘斌在身后偶尔踹两脚,后来叶龙又和赖良君扭打在一起,接着钟良就被陆某摔了一下,大家看到钟良倒地后就都停手了。钟某就报警了,其就和叶龙等人回宿舍了。9.证人陆某(时未年满十八周岁)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叶龙、钟良等人均在9号纯K务工。2016年11月5日凌晨,叶龙与钟良吵架并相约打架,叶龙就叫杨某1、汤林洪、蒋某与其等人一起帮忙打架。下班后,其跟着叶龙等人,钟良一方还有刘斌、赖长亮、赖某、夏世芳、赖良君等人先后到达濠江路泉州银行门口附近的路段,赖良君就说要打就打,钟良还是不肯道歉,叶龙就冲过去打钟良,后来叶龙、赖良君和夏世芳三人扭打在一起,其与被告人汤林洪见状就去打钟良,赖长亮、蒋某、赖某也随后加入斗殴,现场比较混乱,其看到赖良君拿了一砖头把叶龙头部砸伤,钟良被其过肩摔倒在地,钟良倒地后起不来了,大家就停手了,其就和叶龙等人回宿舍了。10.证人杨某1(时未年满十六周岁)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叶龙、钟良等人均在9号纯K务工。2016年11月5日凌晨,叶龙与钟良吵架并相约打架,叶龙就叫陆某、汤林洪、蒋某与其等人一起帮忙打架。下班后,其跟着叶龙等人,钟良一方还有刘斌、赖长亮、赖某、夏世芳、赖良君等人先后到达濠江路泉州银行门口附近的路段,钟良就问叶龙要不要打,叶龙就问钟良要不要道歉,但是钟良不说话,汤林洪、陆某就过去要打钟良,后来两方的人就扭打在一起,但是杨某2和叶某没有动手。期间,汤林洪有拿路牌,双方都有人拿砖头,现场比较混乱,其被打倒在地,钟良也倒在地上,后来大家就都停手了。对方有人报警,其就和叶龙等人就离开了。11.证人蒋某(时未年满十八周岁)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叶龙、钟良等人均在9号纯K务工。2016年11月5日凌晨,叶龙与钟良吵架并相约打架,叶龙就叫陆某、汤林洪、杨某1与其等人一起帮忙打架。下班后,其跟着叶龙等人,钟良一方还有刘斌、赖长亮、赖某、夏世芳、赖良君等人先后到达濠江路泉州银行门口附近的路段,叶龙就要求钟良道歉,赖良君就说要打就打,别废话,双方人员就围过去互相推搡,叶龙、赖良君及夏世芳三人扭打在一起,陆某、汤林洪、就去打钟良。其看到赖良君拿了一砖头把叶龙头部砸伤,钟良被陆某摔倒在地,钟良倒地后起不来了,大家就停手了,其就和叶龙等人回宿舍了。12.辨认笔录,被告人叶龙、钟良、赖良君、汤林洪、夏世芳、赖长亮、刘斌及赖某、蒋某、杨某1、陆某互相辨认出对方,杨某2辨认出被告人钟良、赖长亮、刘斌、赖某、夏世芳、叶龙、汤林洪及陆某、杨某1。13.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叶龙、赖良君、赖长亮、夏世芳、刘斌、赖某、汤林洪及陆某、蒋某、杨某1指认斗殴前聚集地点及斗殴地点的情况。14.被告人叶龙的供述,被告人叶龙归案后对其因琐事与被告人钟良争吵并相约打架,后其纠集被告人汤林洪等人与被告人钟良一方在石狮市濠江路泉州银行门口附近斗殴的事实供认不讳。15.被告人钟良的供述,被告人钟良在法庭上对其因琐事与被告人叶龙争吵并相约打架,后其纠集被告人赖良君、赖长亮、夏世芳、刘斌等人与被告人叶龙一方在石狮市濠江路泉州银行门口附近斗殴的事实供认不讳。16.被告人汤林洪的供述,被告人汤林洪归案后对其受被告人叶龙纠集,伙同叶龙、陆某等人与被告人钟良一方在石狮市濠江路泉州银行门口附近斗殴及其还持路牌参与斗殴的事实供认不讳。17.被告人赖良君、夏世芳、赖长亮、刘斌的供述,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对其受被告人钟良纠集,结伙与被告人叶龙一方在石狮市濠江路泉州银行门口附近斗殴的事实供认不讳。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龙、钟良、赖良君、汤林洪、夏世芳、赖长亮、刘斌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良、赖良君、夏世芳、赖长亮、刘斌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钟良构成自首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叶龙、汤林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龙、钟良、汤林洪、赖良君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被告人夏世芳、赖长亮、刘斌大,分别酌情处罚。被告人叶龙、钟良纠集未成年人聚众斗殴,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二、被告人钟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三、被告人赖良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四、被告人汤林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五、被告人夏世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六、被告人赖长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七、被告人刘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颜良伙审 判 员  王顺玲人民陪审员  李永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支丁丁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