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滨与陈勇、何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0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李滨,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三十五街。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老城办事处。被执行人何晶,女,汉族,1978年7月30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李滨与陈勇、何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勇、何晶按照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5月24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355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 判 长 方荣哲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