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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冯胜奇、赵致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胜奇,赵致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胜奇,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建,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致静,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上诉人冯胜奇因与被上诉人赵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致静称石家庄金泰福特机电有限公司的赵继燕将两张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张敏娟,并由张敏娟转交给了上诉人冯胜奇,但仅依据被上诉人赵致静的陈述和赵继燕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冯胜奇收到了两张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被上诉人赵致静提交了与上诉人冯胜奇之间的相关手机短信内容,拟证明上诉人冯胜奇认可尚有13万元借款未偿还,在本案借款没有书面凭证的情况下,应对手机短信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接、发短信的时间进行核实,而后再依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9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胜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彦林审判员  任永奇审判员  李坤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钰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