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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鞠玉祥与宋海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玉祥,宋海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595号原告鞠玉祥,男,1969年12月4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春艳,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春,男,1967年12月18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鞠玉祥与被告宋海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国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