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鞠玉祥与宋海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玉祥,宋海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595号原告鞠玉祥,男,1969年12月4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春艳,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春,男,1967年12月18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鞠玉祥与被告宋海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国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