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威威审计黑龙江省华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威威,黑龙江省华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梁威威,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刘文,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梁威威与黑龙江省华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戚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1执8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孙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