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210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裴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