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浩、孙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浩,孙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489号申请执行人:杨浩,男,汉族,1990年8月17日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孙春燕,女,汉族,1990年2月8日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杨浩与被执行人孙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浩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人民陪审员 刘兴虎人民陪审员 朱才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