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老同申请执行张景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88号申请执行李老同,男,生于1965年6月10日,汉族,住漯河市。被执行人张景彦,男,生于1983年1月28日,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李老同申请执行张景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老同自愿申请撤销对(2015)牟民初字第40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