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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老同申请执行张景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88号申请执行李老同,男,生于1965年6月10日,汉族,住漯河市。被执行人张景彦,男,生于1983年1月28日,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李老同申请执行张景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老同自愿申请撤销对(2015)牟民初字第40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