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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783号原告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凯旋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曹克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利成,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明,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17层。法定代表人姚新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9元由原告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和建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