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舞钢市枣林鸿昌家电零售店与刘秀山、王保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枣林鸿昌家电零售店,刘秀山,王保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500号原告:舞钢市枣林鸿昌家电零售店,经营场所:舞钢市枣林镇枣林街中段路东,注册号:410481600015737。经营者:李志伟,男,1983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刘秀山,男,55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王保见,男,53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舞钢市枣林鸿昌家电零售店与被告刘秀山、王保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舞钢市枣林鸿昌家电零售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钢市枣林鸿昌家电零售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舞钢市枣林鸿昌家电零售店负担。审判员 谷聪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慧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