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7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孟利与杭州美君子皮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孟利,杭州美君子皮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7民初185号原告:陈孟利。被告:杭州美君子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叔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腾峰。原告陈孟利与被告杭州美君子皮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孟利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陈孟利以与被告杭州美君子皮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孟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陈孟利承担。审判员 黄中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湘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