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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县海润街道潺岙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372号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县海润街道潺岙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润街道潺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一案,(2016)浙1022行审125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润街道潺岙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372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