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杰与重庆双赢滨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重庆双赢滨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499号原告刘杰,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双赢滨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53号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7783683。法定代表人蓝弼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重庆双赢滨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李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