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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泽银与宜宾市富贵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银,宜宾市富贵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汤金明,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17日,住四川省长宁县开佛乡龙君村雷加组33号。被执行人何大贵,男,生于1979年1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开佛乡两合村老木组。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4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等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村组进行了调查了解,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子强审判员  胡小松审判员  彭开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