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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闫渠与汶川花儿纳吉餐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渠,汶川花儿纳吉餐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1民初134号原告:闫渠,女,1975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汶川县。被告:汶川花儿纳吉餐馆,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西羌文化街。主要负责人:高燕容,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闫渠与被告汶川花儿纳吉餐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范文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闫渠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汶川花儿纳吉餐馆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渠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范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