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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与张建民、刘孟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张建民,刘孟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821号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住所地:肃宁县XX镇。法定代表人:王占伦,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洋,男,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张建民,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镇沙河村。被告:刘孟起,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镇沙河村。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与张建民、刘孟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