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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昌宁县展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赵海江、赵学用、唐妮、赵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宁县展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海江,赵学用,唐妮,赵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4执68号申请人昌宁县展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961020-6。住所地:昌宁县田园镇右甸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邵正,昌宁县展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加荣,男,昌宁县展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徐荣静,女,昌宁县展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纳。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海江,男,1987年10月10日生,住昌宁县。被执行人赵学用,男,1961年9月26日生,住昌宁县。系被执行人赵海江父亲。被执行人唐妮,女,1968年9月12日生,住昌宁县。被执行人赵福刚,男,1965年5月12日生,住昌宁县。系被执行人唐妮丈夫。被执行人唐妮、赵福刚委托代理人赵淑玲,女,昌宁县新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昌宁县展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524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海江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人民币313112.50元及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被执行人赵学用、唐妮、赵福刚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海江下落不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罗加荣、俆荣静、被执行人赵学用及被执行人唐妮、赵福刚的委托代理人赵淑玲自愿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赵学用自愿代被执行人赵海江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人民币313112.50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63112.50元。被执行人唐妮、赵福刚继续承担担保还款责任,原借款抵押物继续抵押在昌宁县展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权继续属于昌宁县展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本案2016年2月29日后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申请人昌宁县展望公司不再进行追索,被执行人赵学用偿还完借款本息人民币313112.50元后,双方借贷关系即终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宁县人��法院(2017)云0524执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洪安审判员  杨景艳审判员  杨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光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