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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某、江荣桂等与胡顺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江荣桂,胡顺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民初321号原告:吴某,女,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原告:江荣桂,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原告江荣桂母亲),1960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婺源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远勇,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顺富,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与广信大道交叉口东侧星河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850310XD。负责人:杨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喜,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江荣桂与被告胡顺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端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