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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执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马士旺、王富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旺,王富景,刘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308-3号申请执行人马士旺,男,生于1960年4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王富景,男,生于1985年2月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刘延英,女,生于1988年6月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鲁011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王富景、刘延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马士旺借款本金268400元,案件受理费5319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马士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富景、刘延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富景名下鲁A×××××号江淮牌、鲁A×××××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富景、刘延英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