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全椒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360号原告:全椒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长安村曹坊村民组,注册号341124000034216。法定代表人:殷彐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泥,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3773X。法定代表人:周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全椒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全椒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椒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46元,减半收取计5523元,由原告全椒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安源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