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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财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鲜鹏程龚清宇罗宇马立恒四川省宜宾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鲜鹏程,龚清宇,罗宇,马立恒,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财保303号申请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营业场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2号1幢。负责人:郭贻全,行长。被申请人:鲜鹏程,男,生于1968年8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申请人:龚清宇,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申请人:罗宇,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申请人:马立恒,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住所地:江安县怡乐镇。法定代表人:马立恒。申请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500,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1、被申请人龚清宇、罗宇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东段世纪新城4号楼X号;2、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学府大道X号(雅韵大厦);3、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X号(雅韵大厦);4、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X号(雅韵大厦);5、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学府大道雅韵大厦X号;6、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学府大道雅韵大厦X号;7、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学府大道(雅韵大厦)X号;8、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X号(雅韵大厦);9、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X号(雅韵大厦);10、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X号(雅韵大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龚清宇、罗宇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东段世纪新城4号楼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学府大道230号(雅韵大厦)X号;三、查封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X号(雅韵大厦);四、查封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楼X号(雅韵大厦);五、查封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学府大道雅韵大厦X号;六、查封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学府大道雅韵大厦X号;七、查封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学府大道(雅韵大厦)X号;八、查封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X号(雅韵大厦);九、查封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X号(雅韵大厦);十、查封被申请人鲜鹏程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X号(雅韵大厦)。以上查封资产价值限于4,500,000.00元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兴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