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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黄建国、黄静因与被申请人耿克斌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建国,黄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6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建国。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静。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克斌。再审申请人黄建国、黄静因与被申请人耿克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黄建国、黄静申请再审称,1、一、二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证人李清玉的证言,李清玉与被申请人系儿女亲家关系,其伪造证言,混肴是非,在作证时大量使用“年纪大了、记不清、好像”等字眼,证言中关于给付离娘钱的情形与本地习俗不符;压箱钱是男方支付给女方压彩礼的钱,与男方否认受到彩礼相矛盾,一审法官不经质证即全部采信。2、二审中申请人申请将婚礼的礼簿和证人出庭作证证实申请人给付陪嫁38000元的情节,法官予以驳回。3、本案离婚原因为申请人王静无法生育,一审判决定性申请人借婚姻索取财物曲解法律。4、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返还彩礼的情形。5、法官存在恶意偏袒的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卷内一、二审开庭记录记载,本案证人李清玉确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均存在着亲情关系,且为申请人黄静与被申请人耿克斌之子耿杰的婚姻介绍人,其证明内容详实、明晰,一审庭审质证中申请人均无异议,原审判决采信证人李清玉证言并无不当。二审中申请人提出的证人未能到庭作证,故驳回其有关陪嫁的主张并无不当。在日常生活中婚姻双方在缔约、举行婚礼过程中,依照传统风俗礼节互赠一定数量的金钱财物,互示尊重、诚意。但借婚姻之名获取数倍于当地年人均收入之钱财显有不当,一、二审判决依据本案情形认定婚前给付客观上给给付人家庭造成困难适当。关于申请人所提法官存在恶意偏袒行为的理由,因本案一、二审裁决并无不当,且申请人未能出示原审法官恶意偏袒的证据,故其所提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黄建国、黄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建国、黄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