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宗升申请宣告王莲舫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宗升,王莲舫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特35号申请人:刘宗升,男,1943年10月14日生。被申请人:王莲舫,女,1942年9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宗升诉被申请人王莲舫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