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关于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黄贵军.杨珍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贵军,杨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270号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曾东。被执行人:黄贵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28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杨珍,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9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黄贵军、杨珍其他案由一案中,依照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贵军、杨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对执行人黄贵军、杨珍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2、对被执行人黄贵军、杨珍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17000元予以没收;3、负担执行费17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黄贵军、杨珍罚金两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黄贵军、杨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贵军缴纳罚金5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责令被执行人杨珍缴纳罚金2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珍在中国农业银行郫县犀浦一分理处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52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利审判员 阳本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