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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郑州三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孟智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三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孟智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927号原告:郑州三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06513844H,住所地荥阳市禹锡南二路与飞龙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沈如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书奎、苏浩(实习),系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智恒,男,汉族,1984年9月27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原告郑州三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智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郑州三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以暂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郑州三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郑州三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逊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梦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