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马某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81刑初8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1,男,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玉门市,公民身份号码×××。2016年10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茹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1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玉门市新市区祁连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步行街南端时,被玉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3月8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1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6.260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采血照片、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马某1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1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甘098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马某1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马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9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