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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军与乔蔚、乔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乔蔚,乔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6民初318号原告陈军。被告乔蔚。被告乔建明。原告陈军诉被告乔蔚、乔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蔚、乔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48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144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0日,被告乔蔚向原告借款40000元现金,借款期限为半个月,借条未约定借期利息,借款截至2015年2月24日,被告乔蔚给原告出具借条,被告乔建明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都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在案。被告乔蔚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乔建明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0日,被告乔蔚向原告借款40000元现金,借款期至2015年2月24日,被告乔蔚给原告出具借条,被告乔建明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条约定如推迟还款,借款人应当按本金的千分之五支付每日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诉讼在案。原告对上述事实提供借条一份,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乔蔚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乔建明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期限到期后理应予以偿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法律的有关规定,应按月息率不超2分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乔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军借款40000元,并按月利率2分支付原告从2015年3月24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乔建明对上述第一条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乔蔚、乔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世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