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28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某举与徐某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举,徐某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819号原告:徐某举,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歌,男。被告:徐某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举诉被告徐某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举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169.00由原告徐某举承担。审 判 员 李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余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