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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健、彭凤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健,彭凤娥,何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2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龙潭镇(原龙潭乡)龙潭村集市。负责人:周平,该社主任。被申请人:何健,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被申请人:彭凤娥,女,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被申请人:何红,女,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与被申请人何健、彭凤娥、何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湘0221民初20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何健、彭凤娥、何红名下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何健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桠枝塘九村7栋的房产(株房权证株字第××号),期限为三年。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以202662.7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健、彭凤娥、何红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健、彭凤娥、何红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诗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文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