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31执12号之一吉首市金点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华、欧业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首市金点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张华,欧业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首市金点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中路砂子坳国土公司一楼门面。(以下简称金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永恒,男,1989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现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张华,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欧业宏,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泸溪县。系张华的丈夫。本院提级执行的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2民初221号吉首市金点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华、欧业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华、欧业宏履行了183500元本金,诉讼费及利息12427.8元尚未履行,后经双方协商同意支付4000元后,剩余款项金点公司自愿放弃,案件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张华、欧业宏已支付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湘312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