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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钦道与许胜强、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钦道,许胜强,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民初1203号原告:张钦道,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酒信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许胜强,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新华西路。法定代表人:许胜强,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海欧,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栋,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钦道与被告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钦道撤回对被告许胜强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酒信阳、被告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海欧、李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钦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准许原告查阅、复制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以及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和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12月4日,被告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股东经多次变更,现股东为原告张钦道与被告许胜强,许胜强任法定代表人。原告多次向许胜强及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账簿被拒,2017年3月5日原告书面申请查阅复制账簿亦被拒绝,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辩称:原告确是公司股东,但原告的诉请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且公司未收到原告的任何书面申请,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钦道系被告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张钦道于2017年3月5日申请查阅复制公司全部账务账簿被拒,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张钦道提交的公司章程、申请书���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告张钦道作为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钦道要求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钦道提供会计账簿以供查阅;二、驳回原告张钦道要求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静 来源:百度“”